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及养老保险办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解除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日前,市人事局、劳动局就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及养老保险办法作出以下处理规定:

一、失业登记手续:

1、  受理部门:市劳动局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股。

2、  受理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本人及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与原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被原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后未重新就业的,可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

3、  办理程序:

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终止合同、解聘、开除、除名、辞退情况时,单位从事人事的同志应携该同志人事档案到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认定工龄,并出具《余姚市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在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股领取),解除(终止)用工关系证明书(在市人事局调配科领取),开除、除名文件、辞退证明书,与本人档案及养老保险手册一并转交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股;

2)失业人员应在接到单位失业通知的15天之内由本人自己携带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户籍证明)、身份证和三张一寸近照到劳动大楼东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3)失业人员须在办理窗口向工作人员领取《余姚市失业职工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好后与所带资料一并递交给工作人员。经审核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工作人员向其发放《余姚市职工失业证》,作为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费的凭证。

4)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失业人员应先去市工商银行江南办理处储蓄柜(南雷路228号)办理活期存折一本,然后以姚江为界,户粮关系在江南的到余姚市第二劳动事务所(笋行弄1号)、户粮关系在江北的到余姚市第一劳动事务所(三官堂路55号)办理有关手续,户粮关系在其他乡镇的到各所属劳动事务所办理手续。

5)未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去办理有关手续的,其责任均由本人自负。

4、  发放标准: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余劳险[1999]70号文件规定执行。

5、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及时通知其人事关系代理部门收回《余姚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并由代理部门在当月通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停发失业保险金。

二、人事代理与养老保险办理办法:

1、  失业人员在办理好失业登记手续后,可以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其人事关系,也可以委托市劳动局所属的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自谋职业人员管理股代理。

2、  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人员在与人才中心签定代理合同后凭人才中心调档函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取档案,转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人员在失业期间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用自负,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代收代缴。

3、  委托市劳动局所属的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自谋职业人员管理股的人员,档案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自谋职业人员管理股管理,由原单位办理好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具体缴费办法参照余政[1997]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等人员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如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记息,待其重新缴费时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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